2016年7月14日 星期四

訴願書 (原處分書: 台灣 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 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 15105107511 名股)

14JULY2016
訴願書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1. 監察院
2.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3. 其他各相關政府單位

原處分書: 台灣 新竹地方法院 檢察署
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
15105107511 名股

訴願人(本人)資料與連絡地址, 電話:
 程英傑


事實:


壹,

本人已於民國103年竹東交檢字地22號案件結案之前 用將近100頁面A4紙張呈遞過”行政訴願書”給台北法務部, 論述為何新竹地方檢察署該案對本人的行政處分無效, 並該行政訴願書中有聲明要求當時處理該案的高上茹檢察官和竹檢”停止執行”該行政處份(六萬台幣罰鍰) - 係必須先撤銷原政府高考及格之台灣醫師約共二十名左右(絕大多數為台大畢)所對本人強制之行政處分, 該述之原行政處分事實描述如下:

1. 民國95年(好像是,反正可查證確實年分) 竹東署立醫院精神病房醫師蘇柏文以及新竹市東區中央路當時後的風城百貨對面的陳能清精神醫師, 對本人完全無原無故偽造文書,偽證以及對本人全家族人身安危恐嚇聲稱不准本人提告, 否則其黑道勢力比我們家族大, 在台灣境內以及世界上任何國家都將報血仇(a.k.a.殺人害命), 並且誇口聲稱地檢署只要看前述兩位是台灣有照之精神醫師, 就反正一定不敢挑戰前述兩位之醫師”醫療診斷”與”治療行為”; 逕行強制本人在竹東署立醫院急性精神病房近三天

甲、本人當時有寫行政訴訟狀寄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聲明說要”撤銷行政處分”, 因為上述行政處分完全無效

乙、 但因促上述發生之涉案人士對本人長期以及當時之繼續社政惡鬥, 本人實措手不及無法好好寫”行政訴訟 訴之聲明”之法理邏輯與論述, 因此該案遭駁回

2. 民國98年八月到十月份 竹東榮民醫院精神病房醫師黃式州, 李征等等總共近20名精神又更進一步完全無原無故對本人偽造文書,偽證以及對本人全家族人身安危恐嚇(不准本人在台灣工作, 不准本人在世界上任何國家進修念書, 不准本人踏出父母戶籍地家門一步, 聲稱說否則會馬上即刻再把本人抓去關六個月一次為期的重度慢性精神病房, 聲稱父母與叔父等等以及台灣教會界眾多名教友與教會牧師領和神學院教授作證有必要持續如此執行 就是不准本人上述任何事項就對了), 強制關重度急性精神病房兩個月

甲、本人因為見狀嚴重, 此種情況底下已形成非常嚴重的人權迫害(國際法上即為構成”政治迫害 Political Persecution”), 因此準備以較低調的方式想辦法用低技術移民國外,

乙、並不是本人有任何放棄對此次情事進行行政訴訟, 而是輕重緩急上, 又如太極戰略哲學, 無法一下子馬上處理好所有的問題



貳,

本人誠在民國98年之前是不會喝酒還駕駛的, 也不會抽菸的人(證人非常充分 例如本人於民國98年之前有在新竹縣市地區做過房地產仲介業務前前後後兩年之久, 房地產公司以及業界同事或同行,客戶都知道, 本人是不會喝酒的 連啤酒都不敢喝的 因為本人當時很討厭酒精類物質的味道)

本人是在受到上述第二項(民國98年底之後)兩個月之久的連續恐嚇與凌辱, 進入工地工作後, 才慢慢開始發現一些酒類的使用(此時才開始第一次接觸到”保力達”和”大雕藥酒”這些東西, 此時才第一次開始接觸到啤酒 而且剛開始我是完全不喜歡啤酒的 因為感覺那味道很噁心,難以下嚥,聞到都想嘔吐)

本人是為了準備學一些所謂的低技術性的工地技術好準備低調改名換姓爭取出國申請政治庇護(Political Asylum), 想說這樣比較不容易被台灣有關對我人權迫害(即為構成國際法律上的”政治迫害 Political Persecution”)的政府高普考及格公務員與政官/台灣政府單位追查到我的下落
奈何工地環境複雜, 又多為粗重的勞力工作 本人被逼必須再如此惡劣的環境底下求生存 而開始變成和台灣工地基層勞工/工程師傅一樣的處境: 亦即有時候因工作很惡性競爭與現實的關係 飲(藥)酒過量的情況底下酒駕來返工地 為的只是餬口飯吃 生活經濟僅在勉持狀態底下,夾縫中力求生存,以及爭取人權自由希望的一天


理由:

“一罪不兩罰”的原則底下, “公共危險罪(Public Endangerment)”案件之”罪(Crime)”與”罰(Punishment)” 之 ”責任歸屬(Responsibility)”必須釐清得很清楚與明白

依據中華民國行政法, 任何一個經由中華民國高,普考及格之政府人員都符合”政府公務員”的身分條件認定 因此經由中華民國高考及格持有中華民國醫師牌照的台灣醫師 是為中華民國之”高階公務員”, 若在行使公權力有行政瑕疵, 皆為適用於中華民國行政法之約束力與行為權責規範 因此如有濫用公權力強制中華民國人民或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之行為 (亦即濫權行為) 則確為適用於中華民國行政法之告訴

延續本訴願書”事實”部分之前述第貳點, 因此追根究底 本人受到台灣政府有關當局長期的人權政治迫害底下(Political Persecution), 造成本人難以避免違規酒駕的情況 (Situation, Circumstances, Condition) , 這個情況的責任歸屬(Responsibility)不應全部歸咎於本人
尤 重點是 依中華民國行政法 台灣政府必須先”撤銷原重度精神病之處份與裁決”(實為”枉法裁判”以及”未審即判”), 才能夠對本人論說酒駕的罰或求刑 否則兩種同為”公共危險罪 (PUBLIC ENDANGERMENT)”之行政處分裁決 本人到底是屬於哪一種類的”公共危險罪 (Public Endangerment)”?

這是基本法律邏輯問題!

結論: 台灣政府或司法機關如果想要將責任歸屬全部歸咎責於本人身上, 將構成”行政處分無效”之裁決

本人將不會放棄或放過任何可以行使本人”訴訟權 Legal Rights”相關權益的權力 特此聲明



訴願請求:

立刻停止執行新竹地檢署15105107511 名股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

假如像上次民國103年繼續或駁回本訴願書 本人將依法向更高政府行政管轄機關提出”撤銷行政處份”; 若再駁回, 本人則將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行政處份”之行政訴訟.

此 致 台 北 法 務 部

新 竹 地 檢 署 ,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七 月 14 日


附件

陳情書:


本人已長期多次書面告知過新竹地檢署, 本人手上陸續有很多其他刑事案件以及勞資相關行政申訴案件在處理當中, 並且在民國103年第一次被查到酒駕時以至於到上個月6/10, 6/20兩次分別全部都有告知處理本人酒駕案件的檢察官所有上述之情事與法律邏輯和來龍去脈

很顯然此次竹檢檢察官楊仲萍是蓄意故意以本次15105107511名股求刑書來毫無顧忌地故意蓄意影響上述原行政處分案件的行政訴訟程序 對涉案的約20名台灣精神醫師打草驚蛇 以至於現在已經嚴重影響該原案件的訴訟與保密

這是很嚴重的干涉案件行為 很明顯已觸法(行政程序法以及刑事法)

本人將不會放棄或放過任何可以行使本人”訴訟權 Legal Rights”相關權益的權力 以保護本人的法律權益 特此聲明, 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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