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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關案號資料 References: 十月13日2013週日
竹市地檢署102年偵字第1821號(能)股
衛署精審字第0990210717號
衛署醫字第0990025702號
院台訴字第0990108091A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96年訴字第01709號
正本: 竹市 地檢署 高上茹 檢察官
副本: 台灣 高等法院 檢察署
副本: 本人認識的警界各看守元老們!(與警政署有直接關係)
(此件未寄送行政院因為行政院有一大堆人嚴重涉案, 包庇諸多犯案者以及官
員! 詳見”院台訴字第0990108091A號”! 到時候他們都要被我告行政法! 得
負刑責! 也已經告知聯合國處理了!)
注意: 馬英九總統及其旗下多名官員(劉兆玄, 吳敦義, 楊治良, 甚至可能還有
蕭萬長)恐怕長期涉案 相關證據我有掌握住, 只是證據重量有多少的問題
注意: 請勿叫任何”檢察署指定精神醫師”來對我的案件做”鑑定” 因為台灣精
神醫學界非常小 多數醫師都是官官相護! 我另外有認識在台灣的重量級精神
醫師友人 但這些醫師目前不願在台灣具名出面指控這些涉案的不肖醫師 深
怕同樣受到嚴重政治迫害! 我在國外也有認識的精神醫師友人以及其他各相
關專業領域的友人 他們只等我的策劃進度 再配合出面對這些台灣不肖涉案
醫師做指控! 因此請勿(有意無意)給我”節外生枝”,叫一大堆長期腐敗的官方
精神醫師來對我做”鑑定” 這是多餘的 我已經將台灣此案報到聯合國去了 他
們都對台灣這些涉案醫師不以為然 因此台灣要再繼續搞下去 只會引來國際
更大反感與制裁! 我這話說到此為止! 不信邪的僅管來繼續騷擾民女吧 不要
以為我像他們諸多侵犯過的台灣民女一樣弱智無能,被姦了還喊爽! (Should I
have to apologize for my wording? This is pretty obvious if you read the
description of this composite case situation that I describe below in the
following, APPARENTLY 顯然 these people have been doing these kinds
of things for a very very long time ALREADY!)
注意: 本人父親有客觀”精神分裂”的強制醫療記錄, 他還是清大研究生的時
候有一天心神喪失 完全失億 胡言亂語 整整兩個禮拜 甚至不認識自己的父
母 … 但本人並沒有這種記錄! 如附件中所顯示 本人一直以來都非常順利與
成功! [此部份暫不公開]畢! 不肖醫師利用本人生父的謊控掩護性猥褻攻擊
行為 謊控本人”精神分裂” “攻擊父親” 是為造假 而且醫師不斷在兩個月期間
對本人肢體暴力與猥褻攻擊行為 與父親一起企圖強迫本人”吃套” 恐嚇否則
再繼續抓去關並且性侵害 也頻恐嚇遲早要對本人”姦殺棄屍” 本人已經跟警
方備案了!
注意: 本人大妹 程君梅(程藝芸)已被同樣這些人 用相同手法 長期凌虐至死!
已歿!
注意: 請勿將此信件內容任何資訊轉通知任何相關涉案之社會人士(諸多涉
案的不肖醫師,詳見如下所述), 或政府行政人員, 或政府官員! 否則本人將追
訴此案件上的法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特此聲明! 請勿以身試法!
根據"行政程序法"以及中華民國的"憲法"人權保障 由於本人近十年內曾被無
故造假偽造文書關進急性精神病房兩次 最久兩個月 又 根據造假的諸多犯案
醫師及駁回訴願之官員所造假的內容 你們現在是不可以再因為我現在繳不
起六萬台幣的酒駕交通罰款, 而把我抓去關監獄服刑或服勞動役的也不得判
我"勞動役" (我車禍的損害 也有骨科醫師可證明 我已經不再適合任何勞力性
質的工作!) 因此還請"停止執行"此一酒駕交通案的"行政處份"! 否則就是違
反"行政程序法"以及中華民國"憲法"!
在台灣這"黃土十年"以來 我被不肖精神醫師"完全無原無故"關進急性精神病
房兩個月 而且被威脅恐嚇 說我從此以後不准工作 如果被他發現,被他查到,
他就會再次把我抓去急性精神病房關六個月,繼續對我性侵害(之前已對我性
猥褻 且肢體暴力 常常裝勢要無故打我的充滿仇恨與無故憤怒的表情) 我目
前保持低姿態 不是不想告相關單位違反"行政程序法" 而是因為目前行政法
要求必須有律師才得以做行政法訴訟 我必須賺足夠的錢 才能請得到律師代
做訴訟 (我也已經長時間與一些律師溝通好了 附件當中就有律師寫給我的訴
訟流程圖!)
請勿將此信件內容訊息轉通知這些涉案醫師 否則我將有權力對你提出洩密
的行政法訴訟 因為這樣做會有串供之嫌 也會改變醫師目前為止的荒謬口供!
(如資料所示 不肖醫師依據家人以及政府官員的造假, 所謊編出來的抓關精
神病房理由告訴)
雖然這一切都是造假 但是在法律上就與你們行使其他行政處份相充突 在我
尚未成功對醫師&官員提出行政訴訟之前 他們的行政處份佔優先地位 你們
不能行使與其相抵觸的任何公權力!
更何況 我可是因為受到這些醫師如此般的"政治迫害"底下 才開始喝酒的! 我
有很多證人 可以證明以前我是不會喝酒的!
更甚 我在受到醫師以及護著他的官員長期恐嚇的底下 我都找那些不用報稅
的(合法)工作 也就是說查不到我的下落的(合法)工作 但常常被凌虐,壓榨,賺
不到太多錢 有口飯吃就不錯了 甚至連房租都繳不起 ... 車禍造成我的右腿以
及左肩膀粉碎性骨折 我已不再適合勞力的工作 然而我在這期間是有努力試
圖賺錢好繳納交通罰款 只不過是現在我能夠存到的錢還不足以繳納酒駕的
交通罰款六萬台幣! (但之前有親友已去附近監理局替我繳了部份罰款1.5萬
收據已影印附在此信當中) 實非故意給有關當局難堪!
再者 我母親沒念過太多書 心藏病又已吃八,九年的高血壓藥物 又有糖尿病
又剛裝了五支心臟支架 又裝了電子心律器(heartpacer) 父親因涉案把我造
假抓關急性精神病房強制凌虐兩個月(明地與醫師講好一起故意凌虐我 企圖
使我"吸雞" (quite literally!) 我原是因報案父親家暴猥褻行為 一輩子以來第
一次敢報警 父親很生氣 就與醫師一起造假 在院內對我繼續性猥褻 聲稱我
就是得吃套怎樣 否則再對我性侵害更嚴重 怎樣quite literally the doctor was
physically violent towards me as well as emotionally enraged towards me,
aswell as sexually exploiting me) 父親事後畏罪潛逃到國外 台灣一大堆人繼
續支持父親的橫行 錢也不再拿回家
而除了"行政程序法"以及中華民國的"憲法"規定限制你們不得與這些醫師與
同樣涉案的官員做出任何抵觸的公權力張之外
還有"一罪不兩罰"的原則: 法律上在未被推翻前的認定是 我是被不肖醫師及
涉案官員法律認定成"(重度)精神病犯" "精神病犯"是一種"公共危險罪" 同
酒駕. 而在"一罪不可兩罰"的原則底下 其實你們已經違反了並且所有處理此
案件的政府人員已經在不意之下 證明我不是精神病 也就是說 在被亂關精神
病房的狀況與衍生的社會錯綜複雜後果底下 你們也應該知道 我不是故意不
繳交通罰款的
因此在此我已對你們重新界定了我是什麼樣的一個"犯者 criminal"我是無辜
的 我是被設定的 我不是故意要給你們難堪 因此你們沒有太多選擇的餘地!
惟一轉還的餘地 是假如你們與我配合反設計抓到這些涉案的不肖醫師! 方法
如此: 不用打草驚蛇地急著馬上"停止執行交通行政處份" 因為我其實也不是
故意不繳交通罰款 事實上我一直都有在國外經營合法生意 只不過是還沒賺
到太多錢而已 因此 你們可以考慮給我"分期"繳交通罰款 如此一來不會對涉
案醫師"打草驚蛇"(消息不會傳開 說有人因為被造假關精神病房而免刑責)
二來你們就不會被遷連或被有關當局官員恐嚇要同淌這混水!
是的 你們沒有選擇的餘地 只能選擇是要與我做朋友還是與我做敵人!如此這
麼簡單罷了!
如果選擇跟我做敵人 後果會是 我就拼命在網路上聲稱要停止行政處份,指出
否則就是違法, 而且拼命去竹市地方法院按鈴申告,拼命聲明此(把我拉去監
獄關六個月)乃違法!
因為嚴格單就法律審視這個狀況而言 假如你們不(緊急)停止執行此一交通
行政處份 你們會是在打前述醫師的耳光 (說我不是精神病) 在法律上也站不
住腳 因為行政法法律與憲法規定 精神病犯是不可關監獄 也不可強迫服勞動
役 (更何況 骨科醫師證明也不允許我去做勞動役)
我不是故意在這起交通案件上為難你們有關單位 只不過是實際法律狀況實
況實說 行政法和憲法的本意是為了要防範政府濫權行為 因此今天產生現在
這個案件衝突的 不是我 而是立行政法和立憲法的忠老 為了要早日揪出始作
俑者來 將他們繩之以法!
請注意: 此一信件是為機密 不得轉通知涉案的醫師或官員,政府行政人員! 否
則將追究法律責任!
假如你們選擇做我的朋友 配合我 給我分期(延長三個月就可以了 每個月月
底繳1.5萬台幣 從十一月底開始! 我從車禍到現在這期間都有在賺錢的證據
也可以提供給你們看! 但必須是絕對保密 必須要有個財經專業人士來審查我
所說的(他必須絕對保密 只提供給你們我的外國合法營業狀況是否如我講的
那麼好) 而且是要透過電腦連線去調收入資料 也就是說不得透過政府電腦去
查閱) 那麼這個案件就沒有問題了 我不會提告你們 我會說是我要求的 為了
避免在醫師濫權案件上"打草驚蛇" 而共同(秘密)協定的條件! 這樣就沒有問
題了! 因為醫師濫權的案件一定是會水落石出 只是時間的問題! 因此幫我這
個忙是不會有任何法律上面的問題的!
還有這個醫師濫權的問題已經影響我的其他公民權力 比如說近期發生的警
案當中 不僅處理案件的檢察官把我當精神病(顯然有查到我被抓關精神病房
的記錄) 更甚北檢處理該案的官員 被我抓到證據 在我這案件上不但不審理
反而 ... [此部份暫不公開 但已告知高上茹檢察官以及相關政府單位!]
很抱歉 我不會馬上與你們配合對這些涉案的醫師及官員,或者對這些警員,
或者對該涉案檢察官做"調查" 因為時機還未成熟 當然你們可以選擇自己做
調查 但我知道你們大概會很難去查到他們的犯案把柄 要告他們 必須從行政
法去告 而且還要發動全人民去抗議他們 去跟他們嗆聲 才湊效 否則是根本
無法動得了這些早就長期犯案已不是第一次的諸多涉案者! 這些傢伙是累
犯!
我說到這裡為止 假如我這樣苦口婆心說明得這麼詳盡,你們還是決定與我反
目成仇 那麼我就只有公開聲明交通罰案違反行政法程序的事實了 ...
目前我已經通知聯合國以及國外人全組織 國內外也已經有很多專業人士朋
友 他們不願出面 是因為害怕受到政治迫害 只願以不具名的方式提供事實狀
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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